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视治理划定》的决议
为进一步增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视治理,公安部决议对《建设工程消防监视治理划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换”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修建保温、用途变换”。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暂时性修建”修改为“其他非职员麋集场合的暂时性修建”。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规则、建设工程质量治理规则和国家消防手艺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清静认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举行消防监视。”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完工验收备案”修改为“完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手艺效劳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手艺效劳事情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完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清静评估、检测等消防手艺效劳的机构和职员,应当依法取得响应的资质、资格,凭证执法、行政规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手艺效劳,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磨练、检测意见认真。”
六、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划定以外的单体修建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修建高度凌驾五十米的公共修建”。
增添一项,作为第四项:“国家标准划定的一类高层住宅修建”。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增添一项,作为第五项:“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质料。”
增添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法需要治理建设工程妄想允许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妄想允许证实文件;依法需要城乡妄想主管部分批准的暂时性修建,属于职员麋集场合的,应当提供城乡妄想主管部分批准的证实文件。”
八、将第十六条中的“特殊消防设计的手艺计划及说明”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九、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遵照消防规则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手艺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举行审核。对切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及格意见;对不切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缺乏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设计单位具备响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体例切合公安部划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修建的总平面结构清静面安排、耐火品级、修建结构、清静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切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手艺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修建质料切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手艺标准和有关治理划定。”
十、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消防手艺计划”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将第四款修改为:“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赞成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质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完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及格证实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修建构件、修建质料、装修质料切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实文件、出厂及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及格证实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正当身份证实和资质品级证实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正当身份证实文件;
“(八)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质料。”
十二、删去第二十四条。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本划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划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允许、工程完工验收及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举行消防设计、完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营业受理场合举行消防设计、完工验收消防备案。”
增添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建设单位在举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完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划分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划定第十五条划定的相关质料及施工允许文件复印件或者本划定第二十一条划定的相关质料。凭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的有关划定举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及格文件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允许的建设工程,可以不举行消防设计、完工验收消防备案。”
十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完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质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正当定形式的,应当就地或者在五日内一次见告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完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工具并向社会通告。对确定为检查工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凭证消防规则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手艺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凭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纪录。检查效果应当向社会通告,检查缺乏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阻止施工或者阻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举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私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完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分,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工具;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限期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阻止施工或者阻止使用。”
十六、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完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团结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形确定并向社会通告。对设有职员麋集场合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事情职员应当遵照本划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完工验收实验备案抽查,不得私自确定检查工具。”
十七、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不切正当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及格意见、消防验收及格意见或者通过消防设计、完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
将第二项修改为:“对切正当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或者消防设计、完工验收的备案、抽查,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治理的”。
十八、增添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本划定中的修建质料包括修建保温质料。”
十九、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手艺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手艺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十、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本划定中的‘日’是指事情日,不含法定节沐日。”
二十一、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执行本划定所需要的执法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订。”
二十二、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室内装修装饰质料”修改为“装修质料”。
二十三、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修改为“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
二十四、《建设工程消防监视治理划定》的有关条文序号凭证本决议作响应调解。
本决议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监视治理划定》凭证本决议作响应修改,重新宣布。
建设工程消防监视治理划定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宣布,凭证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视治理划定>的决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完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 执法监视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建设工程消防监视治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清静责任,规范消防监视治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修建保温、用途变换)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视治理。
本划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职员麋集场合的暂时性修建的建设运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规则、建设工程质量治理规则和国家消防手艺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清静认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举行消防监视。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肩负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事情。详细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事情,由其配合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统领。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验建设工程消防监视治理,应当遵照公正、严酷、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需切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手艺标准。
新公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手艺标准实验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及格或者备案的,划分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举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职员实验。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职员违反消防规则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手艺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肩负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治理消防设计和完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群集场合未经消防清静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切合消防清静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划定资质品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及格的消防产品和知足防火性能要求的修建构件、修建质料及装修质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缺乏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履历收或者验收缺乏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肩负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凭证消防规则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手艺标准举行消防设计,体例切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手艺标准强制性要求举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修建构件、修建质料、装修质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手艺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需切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加入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验情形签字确认。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肩负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清静责任:
(一)凭证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手艺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及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私自改变消防设计举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磨练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修建构件、修建质料及装修质料的质量,使用及格产品,包管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设施工现场消防清静责任制度,确定消防清静认真人。增强对施工职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质料等消防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管在建工程完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清静标记等完好有用。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肩负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凭证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手艺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及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验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修建构件、修建质料、装修质料施工、装置前,核查产品质量证实文件,不得赞成使用或者装置缺乏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切合要求的修建构件、修建质料、装修质料;
(三)加入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社会消防手艺效劳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手艺效劳事情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完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清静评估、检测等消防手艺效劳的机构和职员,应当依法取得响应的资质、资格,凭证执法、行政规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手艺效劳,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磨练、检测意见认真。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员麋集场合,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完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修建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礼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修建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修建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阛阓、市;
。ㄋ模┬藿ㄗ苊婊笥诙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麋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修建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运动场合,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整体宿舍,劳动麋集型企业的员工整体宿舍;
(六)修建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效的餐馆、茶楼、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完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划定第十三条所列的职员麋集场合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理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理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划定以外的单体修建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修建高度凌驾五十米的公共修建;
(四)国家标准划定的一类高层住宅修建;
(五)都会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贮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客栈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质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正当身份证实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实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质料。
依法需要治理建设工程妄想允许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妄想允许证实文件;依法需要城乡妄想主管部分批准的暂时性修建,属于职员麋集场合的,应当提供城乡妄想主管部分批准的证实文件。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划定第十五条所列质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接纳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手艺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手艺资料:
。ㄒ唬┕夜こ探ㄉ柘朗忠毡曜济挥谢ǖ;
。ǘ)消防设计文件拟接纳的新手艺、新工艺、新质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清静,不切合国家标准划定的;
(三)拟接纳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手艺标准的。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可是遵照本划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盘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遵照消防规则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手艺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举行审核。对切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及格意见;对不切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缺乏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设计单位具备响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体例切合公安部划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修建的总平面结构清静面安排、耐火品级、修建结构、清静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切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手艺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修建质料切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手艺标准和有关治理划定。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划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质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质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举行评审。加入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手艺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差别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质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赞成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私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及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质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完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及格证实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修建构件、修建质料、装修质料切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实文件、出厂及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及格证实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正当身份证实和资质品级证实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正当身份证实文件;
(八)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质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遵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及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及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及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缺乏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缺乏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完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四条 对本划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划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允许、工程完工验收及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举行消防设计、完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营业受理场合举行消防设计、完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单位在举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完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划分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划定第十五条划定的相关质料及施工允许文件复印件或者本划定第二十一条划定的相关质料。凭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的有关划定举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及格文件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允许的建设工程,可以不举行消防设计、完工验收消防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完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质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正当定形式的,应当就地或者在五日内一次见告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完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工具并向社会通告。对确定为检查工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凭证消防规则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手艺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凭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纪录。检查效果应当向社会通告,检查缺乏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阻止施工或者阻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举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私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完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分,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工具;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限期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阻止施工或者阻止使用。
第五章 执法监视
第二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视治理情形举行监视、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治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验主责承办、手艺复核、审验疏散和整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手艺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遵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认真。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完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团结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形确定并向社会通告。对设有职员麋集场合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事情职员应当遵照本划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完工验收实验备案抽查,不得私自确定检查工具。
第三十条 治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事情职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支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治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执律例则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手艺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职员核查,核查处置惩罚情形应当实时见告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验建设工程消防监视治理时,不得对消防手艺效劳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执律例则划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事情职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手艺效劳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修建质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加入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修建质料采购的招投标运动。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用度。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验建设工程消防监视治理的依据、规模、条件、程序、限期及其需要提交的所有质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树模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合、办公场合公示。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效果,除涉及国家神秘、商业神秘和小我私家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果真,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核及格意见、消防验收及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允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凭证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作废允许意见:
。ㄒ唬┒圆痪弑干昵胱矢窕蛘卟磺姓倍ㄌ跫的申请人作出的;
。ǘ)建设单位以诱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ㄈ┕不叵阑沽杓莘ǘㄖ霸鸷腿ㄏ拮鞒龅;
。ㄋ模┕不叵阑刮シ捶ǘǔ绦蜃鞒龅;
。ㄎ澹┕不叵阑故虑橹霸崩挠弥叭ā⑼婧鲋笆刈鞒龅。
遵照前款划定作废消防设计审核及格意见、消防验收及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作废。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视治理中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平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划定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划定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手艺效劳机构及其从业职员违反有关消防规则、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手艺标准,造成危害效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蛘咦肪啃淌略鹑瓮,还应当依法肩负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伪质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允许并处忠言。
第四十条 违反本划定并实时纠正,未造成危害效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私自投入使用的,划分处分,合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分:
。ㄒ唬┮丫ü郎杓粕蠛,私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清静标准的;
。ǘ)建设工程未依法举行备案,且不切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手艺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ㄈ┚鹆钕奁诒赴赣馄诓槐赴傅;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勾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
。ㄒ唬┙ㄉ韫こ瘫还不叵阑乖鹆钭柚故┕ぁ⒆柚故褂玫;
。ǘ)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完工验收抽查缺乏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组成犯法的,遵照有关划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切正当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及格意见、消防验收及格意见或者通过消防设计、完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
(二)对切正当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或者消防设计、完工验收的备案、抽查,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治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ㄋ模┲付ɑ蛘弑湎嘀付ㄏ啦菲放啤⑾鄣ノ换蛘呤忠招Ю突埂⑾郎枋┦┕さノ坏;
(五)使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小我私家财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划定中的修建质料包括修建保温质料。
第四十六条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手艺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手艺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四十七条 本划定中的“日”是指事情日,不含法定节沐日。
第四十八条 执行本划定所需要的执法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划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宣布的《修建工程消防监视审核治理划定》(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治理步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对产品、效劳、治理系统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的治理、监视,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正当权益,增进认证运动康健有序的生长,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效劳、治理系统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实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效劳认证证书和治理系统认证证书。
本步伐所称的认证标记是指证实产品、效劳、治理系统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记包括产品认证标记、效劳认证标记和治理系统认证标记。
第三条 本步伐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的制订、宣布、使用和监视检查。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认真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的治理、监视和综合协调事情。
地方质量手艺监视部分和各地收支境磨练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视治理部分)凭证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认真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的监视检查事情。
第五条 榨取伪造、冒用、转让和不法生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
第二章 认证证书
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凭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运动,对认证及格的,应当在划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 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ㄒ唬┪腥嗣啤⒌氐;
。ǘ)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效、特征的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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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效劳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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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获得认证的效劳所笼罩的营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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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治理系统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ㄒ唬┗竦萌现さ淖橹啤⒌氐;
。ǘ)获得认证的组织的治理系统所笼罩的营业规模;
。ㄈ┤现ひ谰莸谋曜肌⑹忠找;
。ㄋ模┲な楸嗪;
。ㄎ澹┓⒅せ埂⒎⒅と掌诤陀杏闷;
。┢渌枰得鞯哪谌。
第十条 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运动中准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竦萌现さ牟贰⑿Ю汀⒅卫硐低潮⒅卮笞涫,获得认证的组织和小我私家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换,未变换或者经认证机构视察发明不切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设认证证书治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小我私家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形实验有用跟踪视察,对不可切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作废认证证书,并予以宣布;对作废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宣布。
第十二条 不得使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以为其效劳、治理系统通过认证;不得使用效劳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以为其产品、治理系统通过认证;不得使用治理系统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以为其产品、效劳通过认证。
第三章 认证标记
第十三条 认证标记分为强制性认证标记和自愿性认证标记。
自愿性认证标记包括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记和认证机构自行制订的认证标记。
强制性认证标记和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记属于国家专有认证标记。
认证机构自行制订的认证标记是指认证机构专有的认证标记。
第十四条 强制性认证标记和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记的制订和使用,由国家认监委依规则定,并予以宣布。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自行制订的认证标记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应当遵守以下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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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不得故障社会治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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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渌捶ā⑿姓规则,或者国家制订的相关手艺规范、标准的划定。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向社会宣布认证标记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规模、识别要领、使用要领等信息。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设认证标记治理制度,明确认证标记使用者的权力和义务,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标记的情形实验有用跟踪视察,发明其认证的产品、效劳、治理系统不可切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实时作出暂;蛘咦柚蛊涫褂萌现け昙堑木鲆,并予以宣布。
第十八条 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先容等宣传质料中准确使用产品认证标记,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记,但不得使用产品认证标记误导公众以为其效劳、治理系统通过认证。
第十九条 获得效劳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准确使用效劳认证标记,可以将效劳认证标记悬挂在获得效劳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使用效劳认证标记误导公众以为其产品、治理系统通过认证。
第二十条 获得治理系统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准确使用治理系统认证标记,不得在产品上标注治理系统认证标记,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治理系统认证的情形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治理系统认证标记。
第四章 监视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视治理部分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的使用情形实验监视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不法生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治理情形实验监视检查。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的治理情形向国家认监委提供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其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的跟踪视察情形。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宣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使用等相关信息,以便于公众举行盘问和社会监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对伪造、冒用、转让和不法生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视治理部分举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步伐第十二条划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的,地方认证监视治理部分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伪文字批注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视治理部分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记、违法行为举行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视治理部分应当责令其纠正,处以3万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不法生意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视治理部分责令其纠正,处以3万元?;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遵照条例第六十二条划定处分。
第二十八条 认证机构自行制订的认证标记违反本步伐第十五条划定的,遵照条例第六十一条划定处分;违反其他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遵照其他执法、行政规则处分。
第二十九条 认证机构发明其认证的产品、效劳、治理系统不可一连切合认证要求,不实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或者不实时作废认证证书或者阻止其使用认证标记的,遵照条例第六十条划定处分。
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步伐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划定,未向社会宣布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忠言。
第三十一条 伪造、冒用、不法生意认证标记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口商品磨练法》等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的收费凭证国家有关价钱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步伐由国家质量监视磨练检疫总局认真诠释。
第三十四条 本步伐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0日原国家手艺监视局宣布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治理步伐》和1995年9月21日原国家商检局宣布的《收支口商品标记治理步伐》中有关认证标记的部分划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则的决议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团结、优化效劳刷新,国务院对作废和调解行政审批项目、价钱刷新和实验普遍性降费步伐涉及的行政规则举行了整理。经由整理,国务院决议:对66部行政规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批准,并在批准规模内从事认证运动。”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牢靠的场合和须要的设施;
“(三)有切合认证认可要求的治理制度;
“(四)注册资源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响应领域的专职认证职员。”
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应当切合本条例第十条划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运动的营业履历。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批准和挂号,还应当切合有关外商投资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
第十二条修改为:“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切合本条例第十条划定条件的证实文件;
“(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看成出是否批准的决议。涉及国务院有关部分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分的意见。决议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应当宣布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名录。”
第十三条修改为:“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依法治理挂号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隶属机构的营业规模相关的推广运动,但不得从事认证运动。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挂号,凭证有关外商投资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治理。”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订认证标记。认证机构自行制订的认证标记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记相同或者近似,不得故障社会治理,不得有损社会品德民俗。”
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五条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手艺监视部分”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手艺监视部分”。
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挂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经挂号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运动的,责令纠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作废批准文件,并予宣布。”
别的,对相关行政规则的条文顺序作响应调解。
本决议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聚会通过,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宣救济行 凭证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则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运动,提高产品、效劳的质量和治理水平,增进经济和社会的生长,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实产品、效劳、治理系统切合相关手艺规范、相关手艺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及格评定运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感职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认可的及格评定运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运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视治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事情实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统一治理、监视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配合实验的事情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运动增强监视治理。
第六条 认证认可运动应当遵照客观自力、果真公正、忠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勉励一律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运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运动不得损害国家清静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从事认证认可运动的机构及其职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神秘和商业神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批准,并在批准规模内从事认证运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从事认证运动。
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一) 取得法人资格;
(二) 有牢靠的场合和须要的设施;
(三) 有切合认证认可要求的治理制度;
(四) 注册资源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 有10名以上响应领域的专职认证职员。
从事产品认证运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运动相顺应的检测、检查等手艺能力。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应当切合本条例第十条划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一) 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 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运动的营业履历。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批准和挂号,还应当切合有关外商投资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一)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切合本条例第十条划定条件的证实文件;
(二)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看成出是否批准的决议。涉及国务院有关部分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分的意见。决议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应当宣布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名录。
第十三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依法治理挂号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隶属机构的营业规模相关的推广运动,但不得从事认证运动。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挂号,凭证有关外商投资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治理。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保存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运动的客观公正爆发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运动的客观公正爆发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运动。
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保存资产、治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认证职员从事认证运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实作用的数据和效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响应运动,认定效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宣布。
第三章 认 证
第十七条 国家凭证经济和社会生长的需要,推行产品、效劳、治理系统认证。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凭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运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制订;涉及国务院有关部分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制订。
属于认证新领域,前款划定的部分尚未制订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订认证规则,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备案。
第十九条 任何法人、组织和小我私家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举行产品、效劳、治理系统认证。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加入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营业规模内的认证效劳,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运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果真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运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划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添、镌汰、遗漏程序。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历程作出完整纪录,归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职员应当实时作出认证结论,并包管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职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认真人签署。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职员对认证效果认真。
第二十四条 认证结论为产品、效劳、治理系统切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实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规模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不得使用产品、效劳认证证书、认证标记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以为其治理系统已通过认证,也不得使用治理系统认证证书、认证标记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以为其产品、效劳已通过认证。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订认证标记。认证机构自行制订的认证标记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记相同或者近似,不得故障社会治理,不得有损社会品德民俗。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效劳、治理系统实验有用的跟踪视察,认证的产品、效劳、治理系统不可一连切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作废认证证书,并予宣布。
第二十八条 为了;す仪寰病⒈苊廒财形⒈;と颂蹇到』蛘咔寰病⒈;ざ参锷蛘呖到 ⒈;で樾,国家划定相关产品必需经由认证的,应当经由认证并标注认证标记后,方可出厂、销售、入口或者在其他谋划运动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必需经由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手艺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及格评定程序,统一标记,统一收费标准。
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制订、调解,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宣布,并会同有关方面配合实验。
第三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需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指定的认证机构举行认证。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记,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统一划定。
第三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涉及收支口商品磨练目录的,应当在收支口商品磨练时简化磨练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运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是恒久从事相关营业、无不良纪录,且已经遵照本条例的划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运动能力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运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切合本条例划定条件的机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指定前款划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宣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切合前款划定要求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举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分意见后,凭证资源合理使用、公正竞争和便当、有用的原则,在宣布的时间内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应当宣布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及指定的营业规模。
未经指定,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运动。
第三十四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入口商,均可自行委托指定的认证机构举行认证。
第三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在指定营业规模内,为委托人提供利便、实时的认证、检查、检测效劳,不得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委托人,不得牟取不当利益。
指定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营业。
第三十六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开展国际互认运动,应当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或者经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分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举行。
第四章 认 可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自力开展认可运动。
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运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运动的,其认可效果无效。
第三十八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包管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一连、稳固地切合认可条件。
第三十九条 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运动的职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响应的认证运动。
第四十条 认可机构应当具有与其认可规模相顺应的质量系统,并建设内部审核制度,包管质量系统的有用实验。
第四十一条 认可机构凭证认可的需要,可以选聘从事认可评审运动的职员。从事认可评审运动的职员应当是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熟悉有关执法、行政规则以及认可规则和程序,具有评审所需要的优异品行、专业知识和营业能力。
第四十二条 认可机构委托他人完成与认可有关的详细评审营业的,由认可机构对评审结论认真。
第四十三条 认可机构应当果真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
认可机构受理认可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运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认可机构应当在宣布的时间内,凭证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的划定,完成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评审,作出是否给予认可的决议,并对认可历程作出完整纪录,归档留存。认可机构应当确保认可的客观公正和完整有用,并对认可结论认真。
认可机构应当向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揭晓认可证书,并宣布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
第四十五条 认可机构应当凭证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的划定,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运动的职员举行审核,审核及格的,予以注册。
第四十六条 认可证书应当包括认可规模、认可标准、认可领域和有用限期。
第四十七条 取得认可的机构应当在取得认可的规模内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记的,认可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作废认可证书,并予宣布。
第四十八条 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机构和职员实验有用的跟踪监视,按期对取得认可的机构举行复评审,以验证其是否一连切合认可条件。取得认可的机构和职员不再切合认可条件的,认可机构应当作废认可证书,并予宣布。
取得认可的机构的从业职员和主要认真人、设施、自行制订的认证规则等与认可条件相关的情形爆发转变的,应当实时见告认可机构。
第四十九条 认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可运动的客观公正爆发影响的资助。
第五十条 境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备案。
第五章 监视治理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可以接纳组织偕行评议,向被认证企业征求意见,对认证运动和认证效果举行抽查,要求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报告营业运动情形的方法,对其遵守本条例的情形举行监视。发明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实时查处,涉及国务院有关部分职责的,应当实时转达有关部分。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应当重点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举行监视,对其认证、检查、检测运动举行按期或者未必期的检查。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按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认真;报告应当对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检查、检测运动的情形作出说明。
第五十三条 认可机构应当按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认真;报告应当对认可机构执行认可制度的情形、从事认可运动的情形、从业职员的事情情形作出说明。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应当对认可机构的报告作出评价,并接纳查阅认可运动档案资料、向有关职员相识情形等方法,对认可机构实验监视。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可以凭证认证认可监视治理的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主要认真人,视察相识情形,给予申饬,有关职员应当起劲配合。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手艺监视部分和国务院质量监视磨练检疫部分设在地方的收支境磨练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的授权规模内,遵照本条例的划定对认证运动实验监视治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手艺监视部分和国务院质量监视磨练检疫部分设在地方的收支境磨练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视治理部分。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和地方认证监视治理部分举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和地方认证监视治理部分应当实时视察处置惩罚,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私自从事认证运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挂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经挂号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运动的,责令纠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作废批准文件,并予宣布。
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运动的客观公正爆发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运动的客观公正爆发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运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保存资产、治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休业整理;情节严重的,作废批准文件,并予宣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休业整理,直至作废批准文件,并予宣布:
(一)凌驾批准规模从事认证运动的;
(二)增添、镌汰、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划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效劳、治理系统实验有用的跟踪视察,或者发明其认证的产品、效劳、治理系统不可一连切合认证要求,不实时暂停其使用或者作废认证证书并予宣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职员从事认证运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添、镌汰、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划定的程序的,遵照前款划定处分。
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睿
(一)以委托人未加入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营业规模内的认证效劳,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运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自行制订的认证标记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记相同或者近似,或者故障社会治理,或者有损社会品德民俗的;
(三)未果真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四)未对认证历程作出完整纪录,归档留存的;
(五)未实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历程作出完整纪录,归档留存的,遵照前款划定处分。
第六十二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伪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作废批准文件,并予宣布;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职员,作废其执业资格;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肩负响应的赔偿责任。
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划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作废指定。
第六十三条 认证职员从事认证运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纠正,给予阻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分,仍不纠正的,作废其执业资格。
第六十四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私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运动的,责令纠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认证机构未经指定私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运动的,作废批准文件,并予宣布。
第六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凌驾指定的营业规模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运动的,责令纠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作废指定直至作废批准文件,并予宣布。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营业的,遵照前款划定处分。
第六十六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备案的,给予忠言,并予宣布。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私自出厂、销售、入口或者在其他谋划运动中使用的,责令纠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认真人和负有责任的职员免职或者解聘:
(一)对不切合认可条件的机构和职员予以认可的;
(二)发明取得认可的机构和职员不切合认可条件,不实时作废认可证书,并予宣布的;
(三)接受可能对认可运动的客观公正爆发影响的资助的。
被免职或者解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认真人和负有责任的职员,自被免职或者解聘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认可运动。
第六十九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对主要认真人和负有责任的职员给予忠言:
(一)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运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未在宣布的时间内完成认可运动,或者未果真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三)发明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记,不实时暂停其使用或者作废认可证书并予宣布的;
(四)未对认可历程作出完整纪录,归档留存的。
第七十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和地方认证监视治理部分及其事情职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免职的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凭证本条例划定的条件和程序,实验批准和指定的;
(二)发明认证机构不再切合本条例划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作废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三)发明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切合本条例划定的指定条件,不作废指定的;
(四)发明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伪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明本条例划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一条 伪造、冒用、生意认证标记或者认证证书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执法的划定查处。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划定的行政处分,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视治理部分凭证各自职责实验。执法、其他行政规则尚有划定的,遵照执法、其他行政规则的划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认证职员自被作废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认可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七十四条 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验有用的跟踪视察,或者发明其认证的产品不可一连切合认证要求,不实时暂;蛘咦鞣先现ぶな楹鸵笃渥柚故褂萌现け昙歉恼咴斐伤鹗У,与生产者、销售者肩负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药品生产、谋划企业质量治理规范认证,实验动物质量及格认证,军工产品的认证,以及从事军工产品校准、检测的实验室及其职员的认可,不适用本条例。
遵照本条例经批准的认证机构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炮竹生产谋划单位治理系统认证,由国务院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团结清静生产的特殊要求组织;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炮竹生产谋划单位清静生产综合评价的认证机构,经国务院清静生产监视治理部分推荐,方可取得认可机构的认可。
第七十六条 认证认可收费,应当切合国家有关价钱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
第七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治理步伐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分制订。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治理条例》同时废止。